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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要回租金2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5-02-07 1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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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许某。
       被告: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曹某。
       2021年4月30日,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原告享有深房地字第400*******号房产所有权,该房产提供给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展创业空间活动,由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升级改造为高效、经济的联合办公空间及相应办公配套服务转租给入驻企业使用。合作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协议9.1约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收益分成(租金)标准为自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经营日起每个自然月税后营业收入的90%归原告分成收益。本项目所有收入扣减需向原告缴纳的分成收益后所得的合作收益款项全部归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有。协议18.4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18.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分成达30日的。协议19.4约定,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具有合同第18.4款中行为之一的,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合同解除时1个月收益分成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损失。
       2022年11月16日,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变更了收益分成主式时间。《补充协议》约定收分成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结算上一个月收益分成。
       自2023年6月至今,原告一直与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两位负责人沟通催款,但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从未给出明确支付款项的时间与方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催款函,催促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5-7三个月逾期的项目分成款。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于8月11日仅支付了5月分成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各A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支付7-9月分成款项。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延迟支付收益分成超过30天属于《合作经营协议》18.4的违约条款,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合作经营协议》19.4中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A公司是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基于上述情况,二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7月、8月、9月的收益分成207234.43元(人民币,下同)及资金占用费(以207234.4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即3.45%计算,自2023年8月28日起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798元(按6月、7月、8月三个月收益分成总额取平均数计算得出“合同解除时1个月收益分成总额的违约金”);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对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前述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700元、律师费30000元等费用。
       二被告辩称,7-8月的收益分成发给了原告,9月分成表没有发,被告对金额不确定。被告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可以分6期支付。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关于合同的解除。本案中,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在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支付收益达一个月的情形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现已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收益分成。涉案物业的营收结算表均由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制作,原告无法掌握未缴待结算的金额的付款进度,在本案合同已因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为一揽子解决双方的纠纷,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先向原告支付上述有争议的8月未缴待结算5311.45元及9月未缴待结算10754.72元,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可就上述未收齐租金另循途径解决。故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的收益分成总数为203927.26元(72824.00元+61612.43元+69490.83元),原告超出的诉求,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担保费。原告上述诉求,无合同约定,且法院已在违约金部分考虑了原告上述费用的支出,故对原告上述诉求,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被告A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A公司应对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已解除;
       二、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收益分成(租金)203927.26元;
       三、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A公司对被告A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第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6.06元、保全费2050.7元,由原告负担913.46元,二被告负担4083.3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收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多次催告,并发函解除合同协议,被告仍未履行,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192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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