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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获赔5.4万!国晖律师调解助劳动者维权
发布时间:2025-11-17 1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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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71年。

       被申请人:XX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安装工一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深圳龙华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3、4掌骨骨折”,受伤部位需长期休养恢复。

       受伤后,申请人积极推进工伤认定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8月2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1100XXXXX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确定伤残等级及相关待遇标准,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24年10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24】第139XXXXX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综合评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同时确定医疗终结时间和停工留薪期均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经查,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0500元。在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存在明显克扣工资的情形,申请人多次就工伤待遇支付问题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希望对方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但均未获得合理答复。鉴于被申请人持续拖延且拒绝配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正式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一方面全面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院诊断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最终明确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0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85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1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6月2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91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98803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拖欠工资;调解款支付方式及逾期履行的强制执行责任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委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XXX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分两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54000元,第一期于2025年6月20日前支付调解款27000元,第二期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调解款27000元;
       三、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某某,账号:621700XXXX001XXXXX;
       四、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调解款,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对剩余所有调解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放弃本案事由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并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该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扎实的工伤维权专业素养与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接受委托初期,律师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明确被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及工伤待遇赔偿上的违法之处,为后续仲裁调解奠定坚实基础。针对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律师严格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保诉求金额合法合理,提升主张的说服力。

       在仲裁调解阶段,律师充分考量申请人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的实际需求,制定“以调促解”的策略。一方面与被申请人进行专业的法律释明,明确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与仲裁委沟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协议达成。同时,律师特别在协议中加入逾期强制执行条款,为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提供双重保障。整个办案过程既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冗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专业、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

      【相关规定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52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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