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为湖北省。2024年3月6日,某某入职被申请人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土建普工班岗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9月9日,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工地进行日常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被送往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区医院就诊。经诊断,某某伤情为左跟骨骨折、下肢损伤、右足软组织损伤、骰骨骨折(左),受伤部位集中在双下肢。
受伤后,某某积极主张工伤权益,于2024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认定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为进一步确定伤残等级及相关待遇,某某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25年2月2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确认某某受伤部位为左下肢、右下肢,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定医疗终结时间和停工留薪期均为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2月18日。
经查,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900元。在停工留薪期间,XX公司存在克扣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形,某某多次就工伤待遇问题与XX公司沟通协商,但均未获得合理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一方面,全面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明确仲裁请求。最终,律师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871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12元;
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53元;
4.支付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2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3790元;
5.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900元;
6.支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00元;
7.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1208.04元,以上各项金额合计239834.04元。
【争议焦点】
XX公司是否应向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及具体金额;XX公司逾期支付调解款时,某某是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1. 确认某某与XX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 XX公司同意于2025年7月13日前分两笔向某某(中国建设银行龙岗支行,账号:621700XXXX00084289373)支付本案调解款110000元(拾壹万元整),其中第一笔调解款55000元支付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前;第二笔调解款55000元支付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前;XX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调解款时,某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调解款;3. 某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办案水平。在案件处理初期,律师迅速锁定核心争议点,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确保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工资标准等关键事实均有充分证据支撑,为后续仲裁及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针对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律师严格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精准核算金额,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主张。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诉促调”的办案策略。一方面,通过清晰的证据呈现和专业的法律论证,向被申请人明确其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申请人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的实际需求,在调解环节积极与仲裁委及对方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特别约定了逾期支付的强制执行条款,有效保障了调解款的顺利支付。此次调解结果不仅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更通过明确的支付期限和执行保障条款,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规定】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65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