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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土地整备局行政诉讼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3-01-04 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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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1
      被告:深圳市XX区土地整备局

      原告李某1诉称,原告经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同意,于2012年2月 28日受让李某2的XX花园B栋X单元XXX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依法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涉案房屋被划入“XX区城市XXX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且原告在涉案项目普查过程中已完成被搬迁人资格确认,因原告对涉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存有异议,至今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涉案房屋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深圳市XX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被告对涉案项目的依法实施、推进具有核查、审批及批后监管职责等法定职责。因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涉案项目在未依法完成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监管协议签署、拆除项目备案等一系列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原告涉案房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实施了非法强制拆除。综上,因被告未依法履行对涉案项目负有的核查、审批、监管协议签署及拆迁监管职责,致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原告现依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被告在“XX区城市xxx期项目”推进过程中,未依法对涉案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报材料中对被搬迁人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的监管职责,对被搬迁人资格予以核查确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所诉的不履行核查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违法的行为是被告在作出确认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的过程中所必须进行的,该行为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对过程性行为提起不作为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论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对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该种行政行为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否则不能成诉。

根据 (2020)粤晖行字第0029号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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