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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擅自抵押最终支付全部房款
发布时间:2020-11-17 14: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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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女,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1:宋某,女,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2:林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6月23日全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产(建筑面积33.65平,以下简称“涉诉房产”),因为涉诉房产离原告上班的地方较远,因此原告一直将涉诉房产出租,自己另行租房居住。2016年8月,原告准备,另行按揭购买一套较大的、离上班较近的房产用于居住;对于涉诉房产的处理,原告则是考虑到自己年届五十仍然未婚、无子女、收入不固定,因此决定将涉诉房产继续出租、“以房养老”。但是因限购政策,原告当时已不具备再购买其它房产的资格,遂于2016年8月4日与被告1协商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用被告1的名义,暂时将涉诉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1名下,但涉诉房产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1无权享有涉诉房产的任何权利,且被告1不得对涉诉房产进行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2016 年8月11日,在被告1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且过户税费均由原告承担的情况下,原告、被告1办理了涉诉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登记在被告1名下,但原告持有房产证且仍然享有着涉诉房产的所有权、承担着涉诉房产一切费用开支。
2017年11月12日,被告1以其前往加拿大办签证需要资产证明为由,向原告借用涉诉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原告不疑有它,于2017年11月13日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借给了被告1,被告1于2018年11月18日将房产证归还给了原告。
       原告于2018年底才突然得知:两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持着涉诉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向深圳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贷款了91.1万元;两被告并因向董某借车贷约35.5万元未归还、董某已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查封了涉诉房产;另外据原告了解,两被告还向其他方借贷了300万元左右债务,而该等债务都面临着即将到期、无法归还的情况。涉诉房产也面临着将被法院拍卖抵偿两被告对外债务的情况。
       原告认为,涉诉房产实际系原告所有,应当确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因为两名被告骗取涉诉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办理的抵押贷款、贷款不还导致涉诉房产被法院查封,已导致原告所有的涉诉房产价值贬损、甚至产生了灭失的可能,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两名被告连带承担赔偿损害原告财产导致的财产损失约180万元的责任(注:实际损失金额以法院查明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产价值为准);
      2、请求判决两名被告连带承担未及时支付原告损失的利息202275元的责任(从2016年11月13日起算,按180万元*央行年贷款利率4. 35%/12个月=6525元/月、180 万元*央行年贷款利率4. 35%/365天=214. 5元/天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应计至实际赔偿了全部损失时止)。
      3、被告1、被告2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涉诉房产所有权是否属于原告?被告是否有权处置?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某人民币18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一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仍由原告所有,被告不得处置。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将该房产抵押,且还有其他债务,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房款。
       本案中,由于涉案房产是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因此如何证明房产归原告所有就成为了难点。在庭审中,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录音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最终被法院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5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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