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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上诉,国晖受被上诉人委托应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0-11-20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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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住址:深圳市坪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住址:重庆市忠县汝溪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忠县汝溪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XX制品厂,经营者:赵某,住址:深圳市坪山新区。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厂房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一、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忽略了重要事实,适用法律不正确。
       2019年5月16日被上诉人负责人赵某对涉案厂房采取了停电措施,导致被上诉人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还要有员工予以保管,至今都是停电状态。根据新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明涉案厂房的具体现状。
       三、合同具有相对性,涉案厂房的租赁合同签署的相对方为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虽说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上诉人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某无关。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
       2、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判决上诉人刘某、秦某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2140元。
       3、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三项判决。
       4、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四项判决。
       5、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五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七项判决。
       7、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改判一审反诉费用无须上诉人负担。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XX制品厂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二、刘某、秦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制品厂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铁皮房及宿舍占有使用费22140元;三、刘某、秦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当按铁皮房每月2000元、宿舍每月5380 元的标准,支付XX制品厂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刘某、XX公司、秦某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刘某、秦某于该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XX制品厂铁皮房及宿舍楼1层、2层;五、XX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XX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刘某、XX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七项。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年3月1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后,上诉人将涉案厂房用于XX公司的生产经营。2019年3月之后的租金上诉人尚未支付,被上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其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租金。因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5月16日,XX制品厂对涉案房屋采取了停电的措施,至今尚未恢复。2019年7月26日,XX制品厂向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国晖律师一审时就受到被上诉人,也就是原审原告的委托参加诉讼,并争取到了胜诉的结果。原审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了原判,被上诉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0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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