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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后赠与小三财物,国晖律师助原配成功追回!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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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称其与赵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706940元没有事实依据。2018年底,上诉人与赵某认识,其自称离异并对上诉人嘘寒问暖展开追求,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于2019年初与其开始交往,交往期间上诉人曾多次去过其位于海新区的家中和其他住所,并未发现异常。而赵某称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故并没有将上诉人介绍给其家人,但上诉人始终没有向自己的家人回避过与赵某之间的关系,凡是到过天津的亲友都介绍给赵某认识。因此上诉人与其交往并非是图赵某的钱财,这一点从赵某2019年微信给上诉人总计为1.3万元即可以看出,连上诉人租房的费用都不够,而这些支出都是双方交往期间用于日常吃饭等开销。之所以此后有大额的转款是因为2020年4月赵某提出上诉人与他人合租房屋不安全也不方便,让上诉人单独租房其负担部分租房费用,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另行租房居住,此后上诉人多次向赵某提出结婚的想法,但其表现出很为难,但上诉人已经年近40岁,非常想要孩子,再不结婚生子就没有机会了,因此双方商量后于2020年底共同选定了位于滨海新区的房产,总价100万元,其中首付60万元,赵某出了50万,上诉人将多年打工积攒的十多万元也支付了部分首付及购房其他费用,后续40万元贷款上诉人和赵某按月偿还,因此才有2020年12月以后赵某给本人大额转款的情况。而房产之所以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是因为双方没有结婚无法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对于该房产的性质,无论上诉人还是赵某均认为是共有的,因此2020年12月后赵某向本人的转款是用于购买房产、装修和还贷的,性质不应认定为赠与。此后,房屋装修后上诉人和赵某正式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其经常不回家等异常情况,在本人再三追问下其才承认并未离婚,但同时称与其妻子关系恶劣早已分居多年,只是出具家庭平稳考虑并未离婚,而且说其妻子患癌症,让本人等他几年。得知该情况后,上诉人备受打击,经再三考虑于2022年5月5日从该房屋搬出终结了双方往来,将钥匙和房产证都交还给赵某。但因牵扯到房子的分割和贷款的偿还等问题,双方仍有电话联系,在此过程中,赵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复合,被上诉人拒绝后,赵某于2022年7月27日微信告知上诉人,其妻子即被上诉人已经知晓双方关系,而被上诉人也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人发送了短信要求面谈,但此时上诉人已与赵某终结往来关系,只想尽快了结财产纠葛。但经过多次协商,赵某多次同意又反悔,只想将自己的出资全部拿走,让房屋的贬值损失由上诉人承担,甚至称如果再能和他维系5年交往关系就无需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否则赵某就会让其妻子起诉,届时以他在滨海新区的人脉关系,收拾本人易如反掌。鉴于上述事实,上诉人与赵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是因为赵某的欺骗,而赵某给付本人的款项绝大多数是购买和使用双方共有房产的出资,现该房产由赵某实际控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为赠与的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与赵某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裁判结果对上诉人极度不公。本案一审中,赵某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同意,而且从其在诉讼前与上诉人的协商过程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整个诉讼均是赵某一手操控,完全是其夫妻二人串通的结果,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未合法送达上诉人有违法定程序。上诉人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应诉通知,得知诉讼也是赵某告知本人,而其告知本人其配偶起诉的是两个人,对此上诉人原本出于颜面考虑不想面对其配偶,哪怕法院判决本人和赵某两个人共同返还购房款本人也能接受,但一审判决却
       违背事实,把过错和责任都推卸至上诉人,上诉人才不得不提出上诉。杨某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70694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赵某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为解决本次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庭审中,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诉人与一审被告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上诉人与一审被告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快手聊天记录。转账记录(520)及赵某的庭审自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与此同时,一审被告赵某不存在欺骗行为,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清晰的记录了“上诉人知道自己是小三”。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在被上诉人人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违背《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二、一审被告赵某的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是明知自己是小三,不存在欺骗事实。双方关系明确系不正当关系。结合,不雅照片,转账记录,一审的庭审赵某的自述,一审法院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赵某在被上诉人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允许擅自向上诉人转账,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对财产的共同知情权支配权,行为无效。因此,应予以返还。
       四、一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邮寄送达显示家人签收,庭审时法院多次联系均未接通。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进行了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因此,应当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上诉人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调查,能够认定赵某与杨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的转款目的在于维系赵某与杨某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持续,而杨某将大部分涉案款项用于购房,所购房产所有权为杨某单独所有。一审法院依据王某诉讼请求及理由,很具上述事实将该案认定为赠与行为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赵某向杨某的转款行为,均发生在赵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赵某违反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将夫妻共有财产的案涉款项赠与杨某,其行为不但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更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并遵循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念相悖,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令杨某返还赠与的款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无论杨某是否事先知晓赵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均与上述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无关。杨某关于双方男女朋友关系的建立系受赵某欺骗,部分案涉款项系两人共同生活开销的上诉主张,可另寻其他途径维权或通过另案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杨某与一审被告赵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经过审理,明确认定赵某向杨某的转款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且这种赠与行为发生在赵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款项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被上诉人王某胜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JHMS016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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