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口齐明别墅管理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412-X。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x翼,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祖彦,男,土家族,1972年11月2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城x村十二组06号,身份证号码4228251972112614XX。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与被上诉人麻祖彦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侨公司与麻祖彦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证人徐亮系事发当天的当值保安队长,对整个事情的情况比较了解,原审采信其证言,认定麻祖彦没有失职行为并无不当。中侨公司以麻祖彦擅离职守、严重失职为由辞退麻祖彦,理由不成立,依法应支付麻祖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424元。
综上,上诉人中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x
代理审判员黄x
代理审判员张x
二零一零年九年八日
书记员 陈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