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良与深圳市金x诚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工伤)争议案
(案情简介)
罗x良于2007年3月21日,进入深圳市金x诚机电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深圳市x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6月19日因工受伤,2009年5月20日领取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2009年7月22日与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5月11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钟勇军律师受罗中良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钟勇军律师于2009年8月2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立案后对方提供了二份关键性的证据:收据(附一)及工伤赔偿协议书(附二)。
(此案争议点)
收据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代理思路)
收据及工伤赔偿协议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法定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公平原则视为无效。
(裁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C1309号
摘录:
工伤赔偿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经相关部门的评定和处理,申请人受伤性质属于工伤,伤残玖级。被申请人不能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作为抗辩理由而排除申请人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9年7月22日解除,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19398元,但被申请人根据该协议已支付的8000元应予以扣除,尚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11398元未付,应予以支付。
。。。。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共11398元,差终结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期间(即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3月31日)及(2009年7月20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差额共27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105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98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补缴年限、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7月22日至2009年7月22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负担。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下称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终局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xx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
附一:
收 据
今收到深圳市x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交来上述赔偿协议所约定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及工伤期间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捌仟元整,此据!
收款人:罗x良(签名及指模)
2009年5月6日
附二: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x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系甲方的员工。乙方于2008年6月19日在甲方处工作因工受伤(受伤部位: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甲方为乙方参加了工伤保险,因为,甲方将全力帮助乙方申报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所赔付的伤残补助金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为乙方所垫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保赔付后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及工伤期间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捌仟元整。
三、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甲方主张此次工伤事故的赔偿要求,此事件甲方与乙方已经完全了结。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罗x良
时间:20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