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战飞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法、公司法。
孙智峰律师
深圳3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法务、房地产法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饶世永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许谨瑜律师
深圳1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民商事
我所孙智峰律师、刘子平律师作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的诉讼活动,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原告:韩某
被告:××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11日,韩某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01655290号航空货运单,韩某委托××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将1620公斤香菜由哈尔滨托运至深圳,韩某已经支付运费3240元。由于飞机故障原因该航班降落在温州,该货物于2002年9月12日下午运到深圳,香菜已全部腐烂变质。
【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使香菜全部腐烂变质,导致其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及退回运费。原告提供了腐烂的货物的照片、深圳机场公司货站出具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和从“中农网”上下载的2002年9月12日布吉批发市场价格行情表作为证据支持其请求。
被告答辩认为航班延误的原因是飞机的机械故障,飞机延误起飞11时33分,飞机正常航路为哈尔滨-温州-深圳,由于深圳天气原因被迫在停留在温州,使货物滞留温州,第二天由承运人航班运至深圳。机械故障和天气都是被告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对于机械故障承运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修复故障,而且航班延误损失最大的是被告,被告已尽了最大努力。天气原因是当然的不可抗力,所以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航空货运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反了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该对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机械故障和天气都是被告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对于机械故障被告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修复故障,但未能提供证据,并且对原告提供的从网站上下载的价格信息也未能提出反驳,因此,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退回运费。
【案后评析】:
本合同是航空货运合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但因《航空法》是特别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航空法》。
律师提出首先,原被告之间为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因被告原因造成货物延期,被告作为承运人,应该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6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于2002年9月11日将货物交给被告,按被告对外公布的航班情况,航班应于当日在温州经停2个小时,当天到达深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该航班滞留温州。该货物在温州滞留20多小时后,才由另一航班运至深圳,因延期导致新鲜的香菜全部腐烂变质。
其次是关于赔偿金额,赔偿额双方虽然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第312条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2年9月12日货物到达深圳机场,经网上查询,2002年9月12日香菜的价格为12元/500克,即24元/kg,原告托运香菜1620kg,赔偿额为38880元。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45条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人民币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航空运输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128条有关赔偿限制的规定”。被告明知货物的性质,仍延期20多小时,因而,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原告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已明确告知被告所托运货物为“菜”,且该货物必须经过被告安检(《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10条“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因而,被告明知货物为新鲜易腐的蔬菜的性质。因被告机器故障,导致货物延期到达目的地,时间过长引起货物的腐烂变质,被告作为承运人不能援用赔偿责任限额。
最后,原告是在法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异议与索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34条规定,托运货物发射国内延误的,收货人至迟应当自托运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内提出书面异议。2002年9月12日货物到达深圳机场后,由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开箱检查”,货物已全部腐烂变质。被告在2002年9月30日收下书面索赔材料,原告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具备向被告通过诉讼索赔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