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经处理一起这样的
离婚纠纷,我是女方(被告)代理人,女方不愿意离婚,无法接受丈夫提出离婚的事实。因此,我采取的诉讼策略就是拖延时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必须的。更为巧合的是,深圳的居住证是有期限的,我方当事人恰好到期了,其次,我方当事人在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半年前就去上海攻读硕士了,一直没有回过深圳。根据这个事实,我撰写了辖异议申请书提交给法院,想不到被审理法院驳回了。
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中,是这样阐述理由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自2003年起即在深圳市福田区*******居住,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虽然被告于2005年9月离开深圳到上海读书,因该期间尚未超过一年,故深圳市福田区应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该案具有 管辖权。
律师观点:居住证虽然到期了,但如果能够证明该居民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该地就认为是该居民的经常居住地。期间,虽然该居民离开该地到外地读书,但尚未满一年的话,读书地点也不能算是其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