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期内猝死,保险公司照赔
发布时间:2010-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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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丈夫陈某。保险费1540元,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责任(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条款第七项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该合同于2008年8月16日生效,但在合同生效后67天,被保险人陈某在与朋友聚会过程中突然昏迷,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均为“猝死”。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生前一直健康,其朋友亦能证明这一点,所以陈某之猝死应为意外死亡,应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但被告认为“猝死是因疾病导致死亡,又在合同约定的免责期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双方遂起纷争,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经多次调解无效,判决认定: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均应履行。被保险人虽然在合同生效后180日内猝死,系不能预见也无法防范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被告对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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