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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之所以说有趣,是因为《工伤认定书》引用法条竟然出错。主要是因为此。其次是对XXX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争议,也有一点意思。不过对此,省高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已经明确:“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另外就没有啥有趣的了。
对于企业确实不太好打劳动争议纠纷,只能这样走程序咯。
以上是根据柯丽丽的意见,补充说明的。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敏,局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
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告深人社认字(福)【2010】第XXXX
号《工伤认定书》;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认定事实错误。XXX不是原告的员工,因其不具备与原告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分别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为退休年龄,这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另外,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社保机构也不可能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X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她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被告做出的肯定性《工伤认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即使XXX为原告干活,也只能适用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雇佣关系,不能按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处理。
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工伤认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经查,该条例第九条全文如下:“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显然该条只有一段文字,不存在第一项之说,且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实属引用错误。
此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