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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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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66-02-14
【生效日期】1966-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66)中劳薪字第24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酌决定:
一、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要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6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