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萍律师
深圳1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杨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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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梁伟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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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房地产、家族传承与遗产管理、重大民商事诉讼 13808800303
李桂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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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改制、公司IPO、重组并购、股权激励、私募基金等。私人法律服务:债券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及继承纠纷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3-16
【生效日期】1988-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988年3月1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