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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刑1(87)通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7-08-31
【生效日期】1987-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