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梁旭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涉及各类民、刑、行政案件。现转型以非诉为主。资本运作、高科技项目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并购等相关事务。
潘怀宣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涉外类法律事务、房地产、海事海商。
时秋芳律师
深圳2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刑民交叉及刑事非诉、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及分家析产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5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