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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1921 号
申请人:李**,男,身份证号:511121****05211312,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兆嘉乡老南街**号,联系电话:134103905**。
被申请人:深圳市****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华村**大厦3 栋3 楼北侧302 号。
法定代表人:肖**。
委托代理人:蔡义,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62616118。
上述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于2010 年12 月29 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
经查:申请人提交一份工作牌及工作服资料,均无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鑫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标识;申请人另外提交的《 广东发展银行专户交易清单》 未能证明由被申请人转账支付工资款项。
本委认为:申请人所提交工作牌、工作服及《 广东发展银行专户交易清单》 上述资料均未能有效证明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本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的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