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玉才律师
深圳1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个人、专项法律顾问/重大诉讼
梁旭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涉及各类民、刑、行政案件。现转型以非诉为主。资本运作、高科技项目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并购等相关事务。
潘怀宣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涉外类法律事务、房地产、海事海商。
刘枝桂律师
深圳2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物业管理。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