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人傅某某(男,浙江省杭州市人)与被告丁某某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1日,丁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傅某某借款6万元,傅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丁某某交付了该笔款项。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借款时未要求丁某某出具书面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借款发生后,丁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部分款项:2022年4月26日归还2万元、同日归还1万元(同日分两笔归还共计3万元),2024年1月15日归还5000元,2024年10月3日归还4000元,以上合计归还3.9万元,尚欠傅某某借款本金2.1万元。2024年10月3日,傅某某通过微信向丁某某催讨剩余欠款,丁某某在微信中承诺“年前还清”,但此后并未履行承诺,且逐渐失联。
傅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本案面临两个核心难点:一是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借条,缺乏最直接的债权凭证;二是被告丁某某已下落不明,后续可能面临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
针对上述难点,律师指导傅某某系统整理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及被告已部分还款的事实。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律师代理原告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1.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2.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起算时间点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某某欠傅某某借款本金21000元,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傅某某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某某借款本金21000元,并自2025年11月4日(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139元,被告丁某某负担325元;保全费286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一起在无书面借条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链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
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最核心的证据。本案中,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借条,给诉讼带来了不小挑战。国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并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借款交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被告部分还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催收事实及被告还款承诺)等证据,形成了“借款交付—被告承认—部分履行—催收确认”的完整证据链条,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借贷事实。这一做法充分说明:即使没有借条,只要证据组织得当,同样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协助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据此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费286元由被告承担。这一举措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尤为关键——如果等到判决生效再申请执行,被告名下财产可能早已转移殆尽。财产保全不仅给债务人施加了压力,也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物质保障。
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采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21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