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周某某与马某某系生意伙伴。2025年1月23日,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某某出借款项73088元。借款发生后,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马某某催要还款,马某某虽口头承诺偿还,但始终未能履行。
2025年6月11日,经双方协商确认,马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书面单据一份,明确载明尚欠款项金额为71000元,并承诺“每个月20号转给周总10000元整,分期付钱,如资金不紧张提前付清”,同时约定“如有不按时还款,承担违约金10%,每天支付”。然而,上述还款承诺出具后,马某某仍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周某某多次联系催收,马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偿还欠款7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争议焦点】
❶ 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❷ 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单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❸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皖1302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71000元;
二、被告马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584元及保全费730元,共计2314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被告马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国晖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证据链条完整严密。 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了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被告亲笔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单据,形成了从借款发生、催收过程到债务确认的完整证据链。尤其是被告出具的书面单据,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成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
第二,逾期利息主张有理有据。 虽然双方未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单据中承诺了分期还款时间和违约金条款。律师据此主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支持了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被告缺席不影响公正裁判。 被告马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充分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一结果也警示所有当事人:逃避庭审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
本案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按时到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25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