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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四年流产两次,国晖律师代理男方二审改判获返彩礼1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7-19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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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同居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蒋某某于202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开始相处。2022年5月,蒋某某怀孕后行人工流产;2023年8月,蒋某某再次行人工流产。2024年11月,双方正式订婚,李某某父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蒋某某母亲黄某某支付彩礼款500000元。2025年2月7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因蒋某某未达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仪式现场李某某父母向黄某某支付改口费20002元。2025年8月29日,蒋某某生育女儿李某某。生产后两天,双方在医院发生冲突并报警处理,蒋某某随母亲黄某某返回河南老家,此后未再与李某某共同生活。

       李某某为追回彩礼及其他款项,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认定本案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点:一是双方究竟共同生活近四年还是仅在2024年11月订婚后才以婚姻为目的共同生活;二是彩礼是否因蒋某某两次流产和生育子女而完全不应当返还;三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和蒋某某已共同生活近4年,且蒋某某两次流产并生育1女,参照相关司法实践,对李某某的彩礼返还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国晖律师代理其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蒋某某、黄某某亦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李某某与蒋某某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应如何认定,是近4年还是仅自2024年11月订婚起算;
       2. 500000元彩礼及20002元改口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3. 非婚生子女李某某应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2025年2月7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李某某家人向黄某某转款500000元及给付改口费20002元,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某诉请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和证据,二人在恋爱期间不存在同一住所内长期、持续居住、经济混同、相互扶助等情形,不符合共同生活的构成要件,一审认定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年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程度、孕育情况等因素,酌定蒋某某、黄某某返还李某某100000元。

关于抚养权问题:李某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某抚养照顾,蒋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依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年龄、家庭情况、经济收入等因素,一审判决李某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蒋某某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抚养费按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额的2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非婚生女由李某某直接抚养,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蒋某某、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某彩礼款100000元;
       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涉及恋爱同居数年、多次孕育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国晖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推动改判,为委托人争取到100000元彩礼返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年”,据此驳回了全部彩礼返还请求。国晖律师在二审中敏锐地指出:双方在2022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仅为恋爱关系,并未形成以缔结婚姻为核心的稳定共同生活关系,不存在同一住所内长期持续居住、经济混同、相互扶助等符合法律意义上“共同生活”要件的情形。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仅在举办结婚仪式后才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纠正了一审错误认定,为彩礼返还请求的获得支持扫清了核心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国晖律师在二审中全面论述了本案的各项酌定因素:双方恋爱持续时间较长(近四年)、蒋某某两次流产后又育有一女,这些因素客观上对女方造成了一定身心影响,但同时彩礼数额高达500000元且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审法院综合权衡后酌定返还100000元,体现了法律适用中兼顾公平与情理的精当把握。

       本案上诉至中院,二审案件受理费高达14730元,且需由上诉人预缴。国晖律师在提起上诉前即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了上诉费用的承担规则和诉讼风险,协助当事人在追求实体公正与承担诉讼成本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二审判决最终将诉讼费在双方之间按比例分担,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控制了维权成本。

       本案二审中被告方亦就子女抚养权提起上诉,试图将女儿改判由蒋某某抚养。国晖律师在代理中准确运用“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该原则并非绝对的裁判规则,结合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某抚养照顾、蒋某某离产后未履行抚养义务、李某某有稳定收入适宜抚养子女等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抚养权的认定,守住了委托人在抚养权方面的既得利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3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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