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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转账情人,国晖律师代理被告成功减损,法院驳回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6-07-02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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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A与第三人CC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C与被告BB相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期间,CC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BB转账。AA发现后,以CC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BB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B返还赠与款项12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BB承担。庭审中,AA将返还金额变更为11744.8元。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BB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经沟通,BB陈述了一个与原告所述截然不同的版本:CC在与BB相识之初,谎称自己系离异单身状态,并对BB展开了猛烈追求。B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交往,CC甚至曾带BB到家中“见家长”,CC的父母也向BB表示AA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已有一年之久,“不会再回来这个家”,这使得BB对CC离异单身的说法深信不疑。直至AA找到BB说明真实情况后,BB才意识到自己被CC欺骗,随即在第一时间要求与CC断绝来往。

       基于此,国晖律师确立了“被告同为受害者”的核心抗辩思路。与此同时,国晖律师对转账金额进行了细致的逐笔核对,发现原告主张的金额与事实存在出入:CC向BB转账共计22笔、金额11160元,而BB向CC转账共计8笔、金额993.2元,实际差额应为10166.8元。更重要的是,其中部分款项系CC转给BB用于代其购买商品,BB为CC网购并直接寄送至其住处的商品金额就达1610.34元,另有部分款项系二人交往期间的共同消费,并非无偿赠与。基于上述事实,国晖律师提出:第一,BB对CC已婚事实不知情,系被欺骗的一方,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观故意;第二,部分转账系代购款和共同消费款,不属于赠与;第三,AA如认为CC的行为损害其权益,应向CC主张损害赔偿,而非向同为受害者的BB追讨。

      【争议焦点

       CC向BB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无效赠与?BB是否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BB是否应当向AA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C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与BB建立情侣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BB,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BB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经核算,双方转账差额为11744.8元,但BB为CC网购商品合计1610.34元,可用于抵扣返还金额,故BB应向AA返还10134.46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8元,AA负担210元,BB负担98元。判决驳回了A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国晖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扎实的法律论证,在案件结果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有利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中,国晖律师通过BB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成功向法庭呈现了“BB系被CC欺骗”的事实脉络。虽然法院最终未以此为由完全免除BB的返还责任(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判断主要取决于赠与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非受赠人是否知情),但这一抗辩在事实查明和法官心证层面具有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返还金额的认定及精神赔偿请求的驳回。

       国晖律师通过对淘宝消费记录的细致梳理,逐笔核对了BB为CC代购商品并直接寄送至其住处的订单,合计金额1610.34元。法院采纳了这一证据,认定上述款项可用于抵扣返还金额。这一成果不仅为当事人减少了实际返还数额,更在诉讼策略上实现了“由攻转守”的主动局面——即便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当事人的实际获益也并非原告主张的全部金额。

       原告主张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国晖律师抗辩指出:BB并未对AA实施任何侵权行为,AA的精神损害系CC的出轨行为所致,应向CC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人身权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依法驳回了该项诉请,为当事人避免了大额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21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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