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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国晖助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发布时间:2023-12-22 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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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龙某,男,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被告2017年10月经协商约定:被告将位于观山湖区XXX路X座X号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在当年10月、11月分2个月支付被告180900元后,被告将房屋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余款被告介绍原告通过XX贷款的形式支付。2017年11月11日,经被告介绍原告办理了3年的阳光贷款,原告贷款支付被告购房款55036.8元,因此支付贷款利息8889.19元、保障金800元,另原告因办理工行分期付款支付手续费9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房款后,因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被告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0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遵照委托人的意愿,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双方曾商议过买卖房屋事宜,但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后,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房款,鉴于原告不支付房款的行为,被告后来就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流水是双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与本案无关;
       2.原告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称在2017年10月、11月支付被告180900元后,被告将房屋过户与事实不符。当时双方约定的是原告完全支付全部房款之后再过户,双方约定房产以80万元的金额交易,不可能如原告所述在收取小部分款项后就办理过户,这与双方约定不符,与市场交易不符,况且本案中被告并未收到原告任何购房款;
       3.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所陈述的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至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8月3日,已逾3年,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相应的债权。由此可知,本案原告主张不管是否成立都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处理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一、原告提出于2017年11月1日、11月2日向被告3次转款共计84000元系用于支付购房款,该款项与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金额80000元不相吻合。
       二、原告提交其妻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中34298元系跨行消费贵阳云岩区XXX超市XXX路,30760元系跨行消费贵阳市南明区XX汽车美容维修,31842元系跨行消费贵阳市南明区XXX珠宝行,该3笔款项共计96900元,亦与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金额10万元不相吻合,原告未提交对该96900元系被告使用其妻信用卡套现并实际获得且系支付购房款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协商约定被告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后,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房款。鉴于原告不支付房款的行为,被告后来就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了,原告也因此起诉被告,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2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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