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于2020年7月25日与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某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327529元。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交付给孙某某。
合同签订后,原告孙某某依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作为买受人的全部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直至2023年7月,被告公司才通知原告办理收房手续,逾期交房时间长达数百天。
原告孙某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近8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若需承担责任,具体的免责天数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津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6388.6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38元,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9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面对开发商提出的以“环保政策”、“新冠疫情”等为由主张全部免责的抗辩,采取了精准而有效的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缜密梳理,牢牢抓住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与实际通知收房日期这一核心事实,确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客观行为。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免责事由,律师并未一概否认,而是引导法院对每一项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律师精准地指出,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已发布的环保政策,被告作为专业开发商理应预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对于天气原因,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影响程度,亦不应予以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仅部分采纳了被告的免责抗辩,综合认定了90天的免责期,并从总共563天的逾期天数中予以扣除。
在此基础上,律师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精确计算出了被告应承担的利息与违约金数额,其计算方式与结果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七万六千余元的经济损失,更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时,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对法律关系的清晰辨析以及对诉讼策略的娴熟运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津晖民字第011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