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65年出生,住广东省。被告为佛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2021年9月18日,某某与XX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小区2座AA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452675元。
合同明确约定,XX置业公司应于2023年3月23日前向某某交付案涉商品房,若逾期交付超过90日,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前,某某已于2021年8月28日全额支付了购房款,XX置业公司也于2021年11月13日出具了全额购房发票。然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XX置业公司迟迟未履行交房义务,经某某多次沟通催告仍无进展,逾期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90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于2023年6月24日向XX置业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但对方未予回应。无奈之下,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XX置业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452675元、支付相应利息44961.94元、违约金45267.5元及维权律师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XX置业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各项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某某与XX置业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XX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某购房款452675元;支付违约金36214元及自判决确定返还购房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7869.52元,由XX置业公司负担。目前判决已生效,某某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制定清晰的维权策略。律师首先协助当事人梳理关键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发票、解除合同通知函及邮寄凭证、律师费发票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某某已全额付款的事实以及XX置业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进一步,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明确指出XX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某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针对赔偿诉求,律师详细阐述了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虽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调整,但核心诉求均得到支持。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国晖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也提醒购房者,面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盲目等待。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穗晖民字第05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