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长期从事木材收购销售生意。被告朱某某系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营木材收购加工。自 2013 年至 2020 年,原告长期向被告公司供应木材,原告按要求送货至被告公司并完成签收入库,全面履行供货义务。2018 年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经双方于 2021 年 2 月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货款 72829 元,后被告朱某某仅转账支付 10000 元,剩余 62821 元长期拖欠。
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追回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过磅单、微信对账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 62821 元、逾期利息损失 11700 元(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债务为公司债务,朱某某不承担责任,且不认可利息损失。国晖律师围绕债务主体、欠款事实、利息计算依据充分举证、严谨辩论,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争议焦点】
被告朱某某是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6) 皖 XXX民初XXX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定远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 62821 元及利息损失(以 6282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64 元,减半收取 832 元,由被告定远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及利息。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接收委托后快速构建完整证据链,准确区分职务行为与债务加入,围绕欠款事实、利息计算标准精准论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依据,确保利息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 买卖合同应保留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等凭证;对账应形成书面确认;逾期付款可主张按 LPR 上浮 30%-50% 计算损失;遇到长期拖欠货款,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证据、依法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0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