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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退定金,代理买方成功解除合同并拿回1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8-30 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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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赖某某、被告广西南宁市A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赖某某位于南宁市某号房屋一套,总价款2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赖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被告赖某某出具了相应收据。

       合同第十八条以手写方式特别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买方提交银行审批材料后,银行正常审批工作日出结果后,如贷款不通过或银行贷款额未能达到160万,买卖双方取消当前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定金。”该条款由原告与被告赖某某共同按手印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AA公司代办银行贷款事宜,并按该公司要求提交了申请银行贷款材料。然而,AA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微信通知原告贷款申请未通过,并告知原告需要向贷款银行经理支付4万元才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原告认为中介公司的要求涉嫌违法操作,拒绝额外支付费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赖某某退还定金,但被告以原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拒绝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变更为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赖某某退还定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A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首先梳理了本案的核心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附解除条件——即贷款不通过或贷款额达不到160万元时,合同自动取消,卖方退还定金。原告已按约提交了贷款申请材料,但因个人资质及银行审核政策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这一结果并非原告主观过错所致。同时,中介公司要求原告支付额外费用以获取贷款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通过正常途径贷款确实存在客观障碍。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采取了“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以事实证据为支撑”的方案。律师一方面整理了原告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已积极履行了申请贷款的义务,贷款未通过系客观原因而非原告违约;另一方面,律师依据合同第十八条的明确约定,主张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退还定金。此外,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有效防范了执行风险。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原告未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有权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定金;
       中介公司是否应对定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❶ 确认原告与被告赖某某、广西南宁市A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9月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❷ 被告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定金10万元;
       ❸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含资金占用损失及对中介公司的连带责任诉请)。
       ❹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赖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附解除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定金返还、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居间人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条款是合同第十八条手写备注部分,该条款明确约定“如贷款不通过或银行贷款额未能达到160万,买卖双方取消当前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定金”。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条款的法律性质——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约定,即当贷款不通过时,合同自动解除,卖方负有退还定金的义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并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这一认定精准地回应了被告关于“原告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的抗辩,将案件性质从“违约纠纷”扭转为了“条件成就后的合同解除纠纷”。

       律师指导原告完整保留了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清晰地证明了原告已按要求提交了银行贷款申请材料,而贷款未通过系客观事实。更重要的是,聊天记录中还显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支付4万元额外费用以获得贷款审批,这一内容从侧面印证了通过正常途径贷款确实存在客观障碍,而非原告主观不配合。这些证据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拒绝配合导致贷款失败”的主张。

       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虽然实际冻结到的金额仅为17840.83元,但这一措施仍然对被告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压力,也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基础保障。保全措施的及时采取,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执行风险防范方面的专业意识。

       律师在诉讼请求的设置上保持了理性务实的态度,将核心诉求聚焦于合同解除和定金返还,同时对资金占用损失和中介连带责任提出了主张。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和中介连带责任的诉请,但律师在庭审中对这些问题的充分论证,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也向被告传递了原告坚决维权的信号。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未有证据证实被告赖清培对于合同解除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这一认定客观合理,律师对此也保持了理性的接受态度。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在房产交易纠纷中“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执业理念。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充分的证据组织和及时的风险防范,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同解除和定金返还的核心诉求,有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邕晖民字第05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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