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何某某于2005年11月与王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门店楼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后罗某某(涉案房屋原权属人,已去世)的合法继承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即本案三上诉人)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并赔偿从2005年12月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损失共计56万余元及评估费等费用。
在此之前,王某某(即本案第三人,曾用名王某某)曾于2018年通过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在兴宁市公证处办理了由其一人继承罗某某遗产的公证手续,并据此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然而,王某某与何某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已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号民事裁定确认无效。
面对三上诉人要求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何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简单的物权返还问题,而是涉及王某某(王某某)在办理继承公证和房屋过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律师注意到,王某某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使公证处出具了由其一人继承全部遗产的公证书,并据此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这一系列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直接影响到了本案的民事纠纷审理。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主张本案不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线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兴宁市公证处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调取证据,证明王某某利用了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了继承公证和房屋转移登记。
【争议焦点】
王某某是否存在诈骗等犯罪嫌疑;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涉及经济犯罪,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何某某返还涉案房屋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
一、驳回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兴宁市公安局处理。
三、上诉人及第三人王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某可能存在诈骗等犯罪嫌疑,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的界限认定问题。国晖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诉讼中准确把握了案件性质,成功使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从传统的物权法和合同法角度进行抗辩,而是敏锐地发现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王某某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继承公证,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何某某。这一系列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涉嫌刑事犯罪。律师及时向法庭提出这一观点,并提供了从公证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关键证据,使法院确信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律师准确把握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主张本案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陷入长期民事讼累的风险。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和代理人不应拘泥于民事纠纷的框架,而应当全面审视案件事实,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往往比民事诉讼更能有效解决问题。
本案也提醒广大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严格审查出卖人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其具有合法处分权。本案中,何某某虽与王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在发现刑事犯罪嫌疑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使得案件定性发生了根本转变。若何某某能够证明其购买房屋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不排除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或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民事纠纷的最终走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穗晖民字第12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