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大沙镇村美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四会市下茆镇下堀村。
原告诉称,被告从2018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因被告当时承诺了借款后三天内还款,所以原、被告双方没有立下借据。被告用pos机把钱转到被告的账户上。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12月29日被告又一次向原告借了18000元转移到其公司的名下,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清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李某清还原告借款2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6000元款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
1.原告在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未能证明被告欠其26000元的事实。
2、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原、被告是情侣关系,平日里经济往来较多,该款项应当认定为赠与。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是否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处理结果】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给原告吕某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因此在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时就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原告起诉称其支付给被告的26000元都属于借款,但是被告辩称该款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最终,法院经过庭审后认定其中的18000元属于借款,判决被告偿还该部分款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 FHMZ003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