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男,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三马路交口。
被告:杨某森,男,住天津市蓟县白涧镇西五百户村。
被告:杨某俊,男,住福建省建瓯市解放路。
被告:刘某,女,住天津市西青区富力津门湖棕榈花园。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森、杨某俊系父子关系,被告杨某森和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7日,被告杨某森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一年,口头约定按月付息。借款当日,由被告杨某森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将出借款委托案外人赵晓挺给付至被告指定的第三人张晓园经营的天津市南开区乐森机械设备销售中心。起初被告杨某俊、刘某尚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8年6月17日起及以后的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付,被告不能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行为已属违约,又经原告了解,被告刘某、杨某森欠有多笔债务,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无履行还款的能力。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
2. 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月息2.5%计算,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某森辩称,本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
杨某俊辩称,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应视同折抵本金或折抵下月利息。
刘某辩称,2015年3月27日本人与被告杨某森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26日离婚。本人未找原告林某借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2018)津0104民初1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杨某森支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杨某森支付原告林某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给付自2018 年6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被告杨某俊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后被告不按时还款,且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多笔债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及违约金。
一审中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偿还全部借款。原告提起上诉,要求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三个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粤晖津字MS089-2381-247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