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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看国晖律师如何要回
发布时间:2020-02-14 1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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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xx号。
       被告:男,1983年3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xx大厦xx号。
       原告诉称:第一笔借款: 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深借字LC-2016-02——29-001 号《借款合同》,约定: 1.借款金额200000元整,2.借款月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03月28日(以实际转账之日起算),4.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就逾期还款部分按每日千分之贰支付利息; 5. 原告因追索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委托第三方深圳市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款项164500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持续催收,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了9750元。至此,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64500元及利息76009.33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
       第二笔借款: 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LC-2016-06 -30-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整, 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其他事项约定与第一笔借款基本一致。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委托第三方深圳市智融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款项15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至此,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5300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
       期间原告多次进行催收,均未果。另,原告就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该5000元律师代理费亦应由被告予以承担。
       综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合计314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41309. 3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每月25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35000元(户名:  陈某某,账号: 6217 0072 0004 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18期还清,月利息从35000元中优先受偿。利息按照本金314500元,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某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陈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某某一次性 清偿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三、上述款项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结清,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本次借款方面的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21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款纠纷。被告借钱不还,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以及相应的诉讼费,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借款合同、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最后,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37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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