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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追索胜诉,国晖律师促成和解高效维权
发布时间:2026-02-15 15: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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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男,汉族,2001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被告XX,男,汉族,1995年出生。

       2024年1月,原告XX与被告XX达成股权转让合意,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60%股权(对应出资额120万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达成后,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全面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包括签署相关协议、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并配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标公司也已更新股东名册,被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然而,被告在享有股东权益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XX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0万元、违约金26万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为36656.25元),以及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各项暂合计1226656.25元。国晖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为案件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原告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被告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双方是否具备和解基础及和解方案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处理结果】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充分考量当事人权益与纠纷解决效率,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向其释明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意向。2025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款78万元以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其中被告已支付30万元,剩余48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在被告足额支付和解款后撤回本案起诉,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剩余和解款,原告依约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5年12月8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纠纷圆满解决,原告的核心权益得到高效实现。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股权转让履行证据与被告违约事实,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为维权筑牢基础。诉讼过程中,律师未局限于单一诉讼路径,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和解协商,既考虑到原告尽快回款的需求,也兼顾被告的履行能力,制定了公平合理的和解方案。通过向被告释明法律风险与诉讼成本,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冗长的庭审程序,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本案提醒,股权转让纠纷中,守约方应及时留存履行证据,违约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解是高效解决纠纷、降低双方成本的重要途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82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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