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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助建材企业全额追回货款2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6-05-08 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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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金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

       某某建设公司因承建“XX”项目的需要,向某某建材公司采购干粉砂浆。2024年3月22日,双方签订《材料(干粉砂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J2XXXX。合同对砂浆的价格、供货数量、供货质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某建材公司按约供应干粉砂浆,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某某建设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11月13日,双方对账确认,某某建设公司已收货3093.01吨,累计供货金额563149.04元,已开发票金额563149.04元,但某某建设公司仅支付了28万元,尚欠货款283149.04元未支付。

       某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材料(干粉砂浆)买卖合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并对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考虑到诉讼周期和成本,国晖律师制定了“诉前调解优先、诉讼保全保障”的双轨策略,一方面积极与对方法治沟通,另一方面同步准备诉讼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

       2026年1月,某某建材公司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某某建设公司的相应资产。在财产保全的压力下,某某建设公司主动表达了调解意愿。

      【争议焦点
       欠付货款本金283149.04元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合同约定还是法定标准,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能否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快速实现债权,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处理结果
       本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前引导调解,通过绍兴市柯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26年2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某某建设公司应支付给某某建材公司货款283149.04元,款于2026年2月13日前付清;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某某建设公司应另行支付给某某建材公司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自202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076元,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某某建材公司垫付,某某建设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给某某建材公司;

       三、某某建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26年2月7日,双方共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该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履行,某某建材公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金额28万余元。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某某建材公司未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即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实现了债权。

       国晖律师采取了“诉前调解+财产保全”双管齐下的高效策略。律师在提交起诉材料的同时,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某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这一措施对债务人形成了巨大的履约压力——账户被冻结将直接影响其日常经营、投标、支付工人工资等正常业务活动。在此压力下,债务人从消极应付转变为积极协商,主动提出调解意愿,为案件的快速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杭晖民字第002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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