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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逾期拒还本息超6.4万,国晖律师代理银行促成调解全额回收
发布时间:2026-05-26 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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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四川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被告温某某通过网络客户端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可在银行审核的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通过平台申请了多笔贷款,双方签订了相应的《个人借款合同》,对各笔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8笔,借款本金合计50699.49元。各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4.4%至15.3%不等,并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然而,被告自2021年9月起陆续出现逾期,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26年1月6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929.55元、利息7492.88元、罚息20012.70元、复利5565.58元,合计64000.71元。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委托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诉讼费用。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授信额度合同》、8份《个人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记录、催收记录以及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等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可能在答辩中提出的利率过高等抗辩,律师提前做好了法律论证准备,确保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被告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是否应当全额偿还?

       原告主张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6)粤1324民初XXXX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方确认,截至2026年1月6日,被告温某某尚欠原告银行借款本金30929.55元,拖欠利息7492.88元、罚息11012.7元、复利5565.58元(注:罚息金额由原诉请的20012.7元调整为11012.7元),自2026年1月7日起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2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全部款项;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承担,于2026年3月31日前径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国晖律师代理原告方,通过专业、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促成调解,为当事人回收了全部欠款本息及诉讼费用。

       本案涉及8笔独立借款,时间跨度从2018年到2021年,且均为线上签约。国晖律师系统整理了每一笔借款的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明细及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借款事实、逾期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报告,有效应对了被告可能对电子合同真实性提出的质疑。

       本案标的额虽不大,但涉及罚息、复利等多项费用计算,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国晖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最终促成调解。调解书中将罚息金额从20012.7元调整至11012.7元,这体现了原告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从而换取了被告的履约承诺和快速结案。对于原告而言,调解结案不仅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

       本案为金融机构及债权人提供了重要启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电子合同的效力在具备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在诉讼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适度让步以换取快速回款,往往是一种更为经济高效的维权策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岗晖民字第004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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