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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拿了股份不给钱,国晖介入法院调解追回损失
发布时间:2019-07-25 1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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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83年8月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洗马镇柿树村X组X号。
       被告廖某,女,1965年8月6日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古楼二村X号X单元。
原告诉称, 重庆XX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注册成立,原、被告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2017 年9月20日,双方在重庆市江津区XX工业园签订一份《(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公司63%股权转让于被告,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31526元。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分七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份转让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第七条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2017年9月27日,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重庆XX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8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股权转让费人民币531526元,被告已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800元,扣除原告应分担的融资租赁款,被告还应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3460元。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却屡次食言,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346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按每天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且未提供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尚有多少股权转让款未支付?被告是否应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处理结果
       国晖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建议委托人可以和对方达成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8)渝0116民初9686号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款260000元[此款从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15 000元至2019年3月30日止;从2019年4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 000元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最后一期付款金额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准];
       二、如果被告廖兰香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强有权在其逾期付款之日起半年后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926元, 由原告张强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纠纷。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却在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因此委托国晖律师代为起诉,将被告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并最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7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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