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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借款合同,被告偿还人民币9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7-26 14: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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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1978年8月12日生,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XX号。
       被告孙某,男,1979年1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红棉路6089号振业城XX栋X单元。
       原告诉称, 原告原系深圳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智能公司”)持股28%的股东,被告系XX智能公司的隐名股东,被告的股份由XX智能公司其他股东代持。原、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90万元购买原告所持有的XX智能公司28%股份。因被告无法及时向原告支付90万元转让款,因此双方又约定:自2017年2月28日开始,该9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化为期60天的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遂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收条》,承诺向原告所借的9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60天,即在2017年4月29日前应当归还。2017年3月8日在经过万星智能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股东退股协议书》,并于2017年3月30日完成了28%股份由原告名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滞纳金。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7日至5月6日未及时归还450000元借款的滞纳金18000元(按“900000元X 2%=18000元/月”计算);
       3.判决被告从2017年5月7日开始,按18000元/月(或600元/天)标准向原告支付未及时归还90万元借款的滞纳金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从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滞纳金金额已累积达18000 元);
       4.判决被告从2017年5月7日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未依约归还借款的逾期利息(暂按4. 35%的年率、按107元/天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至2017年6月6日,被告应付的31天逾期利息已达3317元);
       5.判处被告支付其违约不还款导致原告的损失95000元;
       6.判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且未提供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支付其违约不还款导致原告的损失95000元?
      处理结果
       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2017)粤0307民初998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90万元。
       二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以借款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4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纠纷。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后,被告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遂将该款项转变为前款,并出具了《借条》、《收条》及《借款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即使后面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仍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该案件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0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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