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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失败,代理原告起诉返还股权转让费5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12-27 18:35:10
浏览量:351

       ★ 案例简介

       原告:魏某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黄某
       被告二: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协议》,由原告入股被告二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并将被告二公司名下设备转让给原告。总入股转让费用为142.1万元,由原告分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费用人56.84万元,占总入股转让份额的40%。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罚款10万元整。第一期入股转让费用原告已全部支付,且原告已按约定向两被告足额支付第期入股转让费用56.84万元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出具股权确认书,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且两被告也未按约定让原告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原告认为,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后,两被告进行了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支付第二期转让款、支付违约金等。

       律师介入下,原告进行了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提供了《合作协议》《转让及合作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确认了三方面的争议焦点包括原被告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第563条第(1)款、第565条第(2)款、第566条第(1)款、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第(1)款、第59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145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及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的《转让及合作协议》、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及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关于2021年7月30日转让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均已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黄某、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某返还转让费568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6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黄某、东莞市XX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分析

       入股合同纠纷实践中非常常见,解决此类纠纷证据很重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非常小心,对未来产生的情况要有一个适当的预见,并在合同中为实现这些权利进行预设。在证据切实的前提下,加之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助走法律程序,维权的几率将会非常高。

以上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民字第273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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