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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成功诉刘某退股还款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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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被告刘某以及案外人李某原系熟人关系。2016年1月20日,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创办深圳市市XX科技有限公司,公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16年12月20日三人签订退股协议书,该公司由被告独自运营。根据该份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退股后的款项45198元。截止起诉之日,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诿甚至对原告便视而不见。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律师协助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退伙协议书、微信转账凭证、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应的诉讼材料,在律师的斡旋下,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做出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

      1.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000元;
      2.被申请人如期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 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中,针对绝大部分案件,原告都享有撤诉权,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如果同意的,会裁定准许其撤诉,并终结审判流程。杨某与刘某达成的合同合法有效,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约定,否则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最终各方和解结案,把双方矛盾降到最低,对原告而言,达到了较为理想的返还额,是成功的诉讼案件。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9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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