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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久拖不决,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
发布时间:2026-08-28 1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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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8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深圳签订了一份《股份出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份以15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但双方实际商定的转让价格为10万元,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实名账户支付了全额转让款10万元。

       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在约定的30日内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同意退还转让款,并自2023年3月起陆续还款。但被告的还款断断续续,最后于2024年6月21日还款1000USDT币后便失联。截至起诉时,被告共计仅还款55273元,尚欠44727元未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已按约支付转让款,但被告既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全额返还转让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律师注意到,本案涉及的转让金额不大,但被告已失联,存在执行风险,且原告起初只起诉了被告朱某某一人,而被告刘某作为公司另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论证。

       国晖律师在诉讼策略上采取了务实的方案:在起诉被告朱某某的同时,申请法院将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名下相关财产,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此外,律师还依法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以查明公司股权状况。

       在诉讼过程中,经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积极与被告方沟通,摆事实、讲法律,向被告阐明违约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被告朱某某确认尚欠原告转让款44727元,并同意从202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❶ 被告朱某某未按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股权出让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❷ 被告朱某某已返还原告部分转让款,剩余44727元是否应当继续返还;
       ❸ 被告刘某是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协议》于2025年6月4日解除;被告朱某某分期返还转让款44727元,自202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元、保全费467元均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标的金额虽不算巨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

       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被告已失联的情况下,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财产,为后续调解和执行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防范了执行风险。第二,全面的法律关系梳理。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解除、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责任如何区分等多个法律问题。律师全面梳理了各方法律关系,合理确定了诉讼请求的范围,既包括了合同解除和欠款返还,也明确了资金占用费的计付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务实的调解方案。律师深知诉讼并非最终目的,追回款项才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在法院主持下,律师积极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了分期付款的方案,既给被告预留了履行空间,又通过“加速到期条款”(即逾期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计收利息)为原告设置了充分的履约保障,确保了债权最终实现的可能性。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说明,在合同纠纷中,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辩论,更体现在对案件整体走向的判断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国晖律师以专业的法律判断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较短时间内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债权,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211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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