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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发布时间:2019-02-01 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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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某某,男
       被告员某某,女
       原告诉称:安某某与员某某于2011年7月在深圳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安某某时常出差,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薄。期间,员某某与安某某父母共同生活,由安某某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员某某生性懒惰、不做家务。小孩出生之后,员某某及其家庭的一些行为极其反常和无理,导致严重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员某某的行为使得安某某合理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安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安某某与员某某离婚; 2、非婚生子女安小某归员某某抚养,安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3、员某某返还安某某于员某某怀孕期间所支付的营养费、生产费等与怀孕生产有关的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3, 980元;4、员某某返还安某某抚养安小某费用人民币15, 000元;5、员某某赔偿安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 000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由员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一、安某某与员某某双方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于2004年大学读书期间相恋,经过长达7年的恋爱才结婚。二、婚后双方感情依旧很好。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安某某有时需要出差,出现短暂分居,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像安某某所说变得淡薄。双方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上网视频聊天联络感情。员某某更是加班加点工作,分担家庭压力,并不像安某某起诉状中所称生性懒惰。三、和很多中国家庭一样,员某某与安某某母亲确实有过家庭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琐碎之事引起的,没有原则性的大问题。由于安某某经常出差,沟通协调工作做的比较少,但员某某认为婆媳矛盾是普遍社会现象,不应成为安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综上,员某某认为安某某与员某某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员某某与安某某母亲的矛盾,员某某坚持不离婚。
      【争议焦点
       原告怀疑婚生女儿安小某非其亲生女儿是否成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员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安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怀疑婚生女儿安小某非其亲生女儿不能获得法院的确认。
      安某某与员某某经自由恋爱长达七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现安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为员某某性格偏执且动手打过安某某母亲,但员某某不予确认。尽管双方或多或少在婚姻生活中存有摩擦和矛盾,如果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安某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据此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一、《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MS26-9067-1375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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