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郝某某,男
被告郑某,女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30日结婚。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频繁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10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粵03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彻底破裂。
双方育有一子。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南山区后海路xx社区的房产。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南山区后海路xx社区的房产;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处理结果】
原告起诉后,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决定暂时不离婚,于2018年5月1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据。法院立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程序规定作出了“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5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