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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9-04-26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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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叶某某,女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7年7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双方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婚生子陈小某于深圳出生。2015年7月因家庭矛盾被告将小孩带离深圳且隐瞒实际住所,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多次以不同方式与被告沟通无果,后聘请律师与之沟通说理,但被告仍不给予沟通机会,且坚决不同意回深圳与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的野蛮做法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感情,被告的行为也证明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小孩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居住在深圳龙岗南岭的家中,受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与原告家人感情很深,生活习惯上严重依赖原告家人。另外,深圳龙岗南岭的居所为原告自有住房,且原告的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经济条件相对优越,能够在深圳为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较好的教育机会。而被告及其家庭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照顾好小孩。原告认为小孩由原告抚养才有利于小孩成长与教育。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足以 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目前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够充分,故不准许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0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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