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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9-05-05 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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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全某某,女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4月20日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3月10日生育一子,名陈1,后于1994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名陈2,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如下房产:xx大厦春风路xx号地铺、华新村xx栋xx房屋、碧海天家园xx房屋、中山世纪新城xx房屋,并且共同创办了深圳市xx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等动产和不动产。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9日订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内容如下:一、xx大厦春风路xxx号地铺、华新村xx栋xx 房屋、碧海天家园xx房屋,中山世纪新城xx房屋,深圳市xx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库存及流动资产均属被告所有;二、被告以现金方式分7期支付给原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自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1期100万元,2014年1-6月每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三、其他所属个人物品均由原、被告个人支配所有。被告已于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2月17日分别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和10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仍需支付原告890万元人民币。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但原告以多种理由不予履行。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也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同时,被告又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支付原告剩余款项890万元及利息暂计13.5万元(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款项应支付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的财产协议。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生活中的确有小矛盾,但夫妻感情一直相对稳定,每年都有外出旅行,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双方2013年12月29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是以离婚作为基础而进行财产分割,仅仅是因为原告想要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要求被告从公司和家庭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给原告进行投资,而被告签订协议仅仅是为了避免家庭财产面临高风险问题并不存在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分割。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生育两个儿子并创建家业,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发生情感危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双方应以暂不离婚为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2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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