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男,汉族
被告彭某,女,汉族
原被告是经婚介所——百合网于2012年10月相识,相识三个月左右,于2013年1月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一直争吵不断,结婚三四个月左右,原被告遂分居。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半左右,感情早已破裂,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决原、被告离婚。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介入该案件。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真的破裂?婚姻关系是否有维系的可能?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彭某于原告谢某自愿离婚;
2.原告谢某自愿给付被告彭某人民币2万元现金补助。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谢某与被告彭某经婚恋网相识,相恋三个月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结婚三四个月便一直分居,原告谢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晖律师受到委托之后,积极促成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双方都达成所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7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