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赵某某,女,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2年秋天在西乡恒生医院工作时相识,于2014年9月30日在安徽省怀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4日生育女儿钱某彤。由于婚前对各自的成长背景、脾气性格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为工作、生活家庭琐事争吵。2016 年5月至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由于没有正常的情感生活交流,现原被告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在深圳光明新区中心医院ICU科室从事护士工作。被告日常护理任务繁重,且身体条件不好(患有甲亢,肩关节习惯性脱位);现女儿钱某彤户口为原告户籍地,原告的父母亦适合照料女儿。故为方便女儿日后生活、学习,女儿钱某彤由原告抚养为宜。如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不仅保证被告对小孩的探视权利,还承诺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用可全由原告负担。
综上,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情感基础薄弱,现原告与被告已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钱某彤归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答辩称:1、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没有异议;2、婚生子女钱某彤依法应由答辩人抚养;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也无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钱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准备了应诉证据以及答辩状,并出席庭审进行质证以及陈述答辩意见。但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小孩以及夫妻感情状况,原告也并未拿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最后并未准许双方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12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