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3年4月9日,原告一与原告二办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5月13日至7月26日期间,为了给被告购买XX家园(二期)****房房屋,原告二在未告知原告一的情况下,私自为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2016年初,原告一发现了原告二与被告有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查询到原告二曾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原告一认为,原告二将大额的夫妻共有钱财支付给被告,既非因日常需要,又没有取得作为妻子的原告一的同意,而且原告一根本不知情,被告与原告二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亦严重损害了原告一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被告应向两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57万元及相应利息。
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返还人民币257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起的利息人民币404,535.59元(计至2016年4月30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该赠与合同并未违背公序良俗。
2.原告2013年4月9日建立的婚姻关系仅为形式婚姻。
3.赠与行为早在两被答辩人婚前就已开始履行。
4.被答辩人张某主张被答辩人陈某甲同答辩人陈某乙一起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种主张实属错误。
【争议焦点】
该赠与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二与被告曾是情侣关系,在准备结婚阶段,原告二赠与被告一处房屋,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原告一与原告二结婚后,以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定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原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8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