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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离婚怎么办?找国晖律师帮您!
发布时间:2020-07-22 14: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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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女,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廖某,男,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廖峻某。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夫妻反目成仇,只有相互仇恨的夫妻生活,导致原告精神受到无情的摧残,生活压力非常大,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原告经常躲到姐姐家里,但考虑孩子太小,又不得不回到家中照顾小孩,可是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约合83万元) ;3、婚生子廖峻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偿还;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双方于1999 年在马来西亚留学期间相识,自由恋爱了6年,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恋爱时就相互敬爱,婚后被告对原告更是疼爱有加。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的父母来到深圳,全心全意照顾原告及其家里,直到儿子出世,被告父母更是承担全部家务。原告与被告的争吵主要原因是原告对被告的父母不尊重引起的,但被告及其父母一直都是以保证家庭完整为初衷,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逼迫,原告到其姐姐家暂住,完全是原告自己的意愿。从开始出现争吵到现在诉诸法庭,双方只是发生两次较大的争吵,也只是因为家庭琐事。被告一直以来都把家庭看得很重,从来没有离婚的念头,原、被告至今的矛盾仅仅是正常的夫妻锅碗瓢盆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双方的矛盾,维护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次离婚纠纷,并明确表明自己不想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证据,并协助被告进行答辩,最后法院支持国晖律师的观点,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此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MS12-9152-1386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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