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Rxx,男,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刘某某,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因房地产买卖于2004年相识, 2006年3月被告怀孕,双方于2007年6月2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1日生育一个儿子,谢某某,2011 年1月42日生育一个女儿,取名Axx。
因性格不合以及价值观迥异,双方经常因各类琐事、生活习性争吵不断,生活状态长期处于对立。被告经常性的打骂原告,即使在大庭广众之下也不收敛自己的行为,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
对婚生子女,原告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直至其成年。以被告的性格、脾气和存在的暴力倾向,孩子不宜由其抚养,否则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综上,故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处理结果】
原告起诉后,在法院处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5年1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Rxx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应诉。法院立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程序规定作出了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