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蒋某某,女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后一起共同生活,分手后,原告得知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叫蒋某。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过DNA鉴定得知其是被告所生孩子蒋某的生物学父亲,遂要求蒋某认其为父亲,但被告对这一事实一再阻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子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蒋某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蒋某是原告与被告所生的小孩,并同意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
蒋某抚养权如何归属?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蒋某存在亲子关系;
二、蒋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变更抚养权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处理该纠纷,国晖律师为当事人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协助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鉴定等证据证明。国晖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蒋某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动要求抚养权,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委托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51档案编写】